●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,除国家设立的文物商店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经营文物,个人收藏的文物只能出售给国有文物商店。
1982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
第二十四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。
第二十五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,严禁倒卖牟利,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。
●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,文物商店允许内销,私人可以向文物商店购买文物。
1987年文化部《文物商店向国外群众销售文物试行办法》和国务院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》
①凡不够博物馆收藏标准和复品较多的铜器、玉器、陶瓷器、书画、文房四宝、碑帖、钱币、家具、竹木牙石、雕刻品、杂项等文物,均属于内销文物的范围。
②凡在国内大陆定居的中国公民,均可收购内销文物。
③“倒卖文物、金银(包括金银制品)、外汇的”属于投机倒把行为。
●20世纪90年代初,旧货市场兴起,国家加强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。
1992年国家文物局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公安部、海关总署《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》
下列物品经批准可以在旧货市场销售,但必须进行文物监管(文物监管物品):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、生产、出版的陶瓷器、金银器、铜器和其他金属器、玉石器、漆器、玻璃器皿、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、家具、书画、碑帖、拓片、图书、文献资料、织绣、文化用品、邮票、货币、器具、工艺美术品等。但具有一定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者除外。
●20世纪90年代,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进行拍卖,私人可以在拍卖行购买文物。
①1996年7月5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
第八条 委托拍卖的文物,在拍卖前,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、许可。
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,应当有一千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,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。
②1996年国家文物局《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》
文物拍卖标的征集来源:境外依法设立的文物经营单位持有的、经鉴定允许出售的文物;境内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持有的文物;境外法人或自然人。
●民间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。
2002年《文物保护法》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:
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予;从文物商店购买;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;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互相交换或者依法转让;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。
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以上渠道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。